清远粤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清远粤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广清中大时尚科技城项目电力安装工程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229号:“你单位在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229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及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劳动用工管理,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下达指令如下:限你单位在2024年10月16日下午15:00携带《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229号)要求的相关资料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逾期仍未到我局配合处理的,我局将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的规定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责令你司支付,并且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8日